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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咚!”

主审法官敲法槌,道:“经合议庭合议。”

“原告控告吴用故意杀人、侮辱尸体一案!”

“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现已审理终结。”

“利用虚拟身份,以游玩、放松为名,先后将被害人马杰等十人诱骗至哀山镇,其后,采用诱骗或暴力手段,将十名被害人带至雾山镇其预先选定的地点,残忍杀害。”

“为满足其变态心理,被告人吴用又对其中六名被害人的遗体实施了呜,辱行为。”

“为毁灭罪证,被告人吴用利用其担任雾山镇殡仪馆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,秘密将十名被害人的遗体单独或混入正常死亡遗体投入火化炉焚毁,企图使其罪行永埋灰烬。”

“上述事实,有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,足以认定。”

“本院认为, 被告人吴用以极其狡猾残忍的手段,连续剥夺十名无辜者的生命,其行为丧心病狂、令人发指,是对人类生命尊严和法律秩序最野蛮的践踏!”

“其杀人后复对遗体加以呜,辱,更是人性沦丧、道德彻底崩坏之表现,充分暴露其内心之阴暗与扭曲!”

“被告人吴用利用社会赋予的职责身份,将本应守护逝者尊严的殡仪馆变为毁灭罪证的罪恶巢穴,不仅亵渎了职业伦理,更严重挑战了社会公序良俗,犯罪手段之卑劣,实属罕见!”

“被告人罪行情节之恶劣,后果之严重,危害之巨大,已达极处,天理难容,人神共愤!”

“其行为给被害人家庭带来彻骨之痛与永难弥合之创伤,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之影响,法益侵害性至极,主观恶性至深,人身危险性极大,实无任何宽恕之余地,必须依法予以最严厉之惩处!”

“综上,被告人吴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十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!”

“其后又对多名被害人遗体进行呜,辱,其行为又构成侮辱尸体罪!”

“原告指控的罪名成立,依照《华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、第三百零二条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!”

书记员:“全体起立!”

法庭全员起立之后,主审法官继续宣读判决:

“被告人吴用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!”

“犯侮辱尸体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!”

“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!”

“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合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!”

“现在闭庭!”

法槌敲下,“咚!”

整个旁听席,没有欢呼,没有骚动,有的只是控制不住的泪水、压抑已久的痛哭。

这不是喜悦,那种掺杂着巨大悲伤的、沉重的解脱,他们失去的至亲再也无法回来,这个判决无法弥补他们万分之一的痛苦。

还有在往后岁月无尽的悔恨……

【叮】

【恭喜宿主胜诉,让吴用分别被判死刑、三年有期徒刑!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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